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

江西农业 2018-04-25 11:39:40
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

各市、县(区)财政局、农业局:

根据《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“三项补贴”改革工作的通知》(财农〔2016〕26号)精神,为做好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,经省政府同意,现制定如下方案。

一、指导思想

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总体目标,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为工作主线,以提高耕地地力为基本要求,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,引导农户推广种植绿肥、秸秆还田、畜禽粪肥还田、增施有机肥,推进科学施肥用药、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、耕地轮作等措施,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。

二、基本原则

1.保持稳定,优化结构。在保持农业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,优化补贴结构,突出政策效能,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。

2.省市指导,县级实施。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负责补贴政策方案的制定,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各地执行;省市两级共同加强工作指导、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。各县(市、区)政府负责补贴政策的落实,按照统一补贴标准和耕地地力补贴面积,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到户。

3.严格监管,提高绩效。依法依规开展改革工作,规范农业补贴政策实施,严格补贴资金监管,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。

三、资金来源及分配办法

2018年中央财政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,用于耕地地力保护。补贴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,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全省耕地地力补贴资金总额及各县(市、区)登记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,核算各县(市、区)所需的补贴资金数额,并切块下拨至各县(市、区)。

四、补贴对象

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。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所有耕地,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。享受补贴的农民,对耕地保护负责,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,积极主动推广种植绿肥、秸秆还田、畜禽粪肥还田、增施有机肥,推进科学施肥用药、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、耕地轮作等措施,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。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,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要求,执行财务管理规定,严禁挪作它用。

五、补贴标准

按照2017年度各地农财两家联合行文上报的实际耕地补贴面积(3733.4万亩)和112元/亩的补贴标准,核算各县(市、区)补贴资金数额,并对上年度补贴资金有节余的72个县(市、区)予以相应扣减。

六、补贴面积界定

补贴依据为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,对暂未颁证到户的,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,或已确权登记但未颁证的面积,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按确权面积或国土部门认定面积予以核定,具体方式由县(市、区)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。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、林地、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、非农业征(占)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,以及长年抛荒地、占补平衡中“补”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,不予补贴。

七、补贴程序

(一)核实补贴面积。按照“村组登记、两榜公示、乡镇初核、县级确认”的程序,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。

1.村组登记。村组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,对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(确权面积或二轮承包面积)进行逐户登记,经农户签字确认、张榜公示等程序后,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。村集体耕地由村组登记,经村小组长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,必须同农户耕地面积一并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。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、林地、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、非农业征(占)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,以及长年抛荒地、占补平衡中“补”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,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。

2.乡镇初核。乡镇(农场)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,核实无误后,汇总上报县(市、区)农业局。国有农场耕地由各总(分)场登记并由总(分)场法人或场长签字确认,经张榜公示后报县(市、区)农业局。

3.县级确认。县农业局牵头组织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查,同时,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进行核查,最终确认全县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。

(二)上报补贴面积。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,以农财两家文件逐级上报补贴面积;设区市汇总各县(市、区)补贴面积后,以农财两家文件形式分别上报省农业厅、财政厅。

(三)拨付补贴资金。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各县(市、区)申报的补贴面积,核算补贴标准,分配补贴资金,并将补贴资金切块下拨至各县(市、区)。县(市、区)将补贴资金通过“一卡通”拨付到农户,并进行张榜公布,同时,还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县政府或县财政、农业等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。

责任主编:孙志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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